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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文伟与吴前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伟,吴前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195号原告吴文伟,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吴前虎,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伟与被告吴前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文伟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