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政、刘彬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政,刘彬花,郑砚梅,陈良库,李守中,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抗3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苏政,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刘彬花,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审被告:郑砚梅,女,1959年2月24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审被告:陈良库,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原审被告:李守中,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申诉人苏政与被申诉人刘彬花,原审被告郑砚梅、陈良库、李守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且送达法律文书存在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及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冀保检民(行)监[2017]1306000002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赵孟臣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