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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白菊花与李艳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菊花,李艳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70号原告白菊花,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李艳军,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菊花与被告李艳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淑贞、王京华、贾巧英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菊花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瞿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