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安市华盛彩印包装厂与张亚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市华盛彩印包装厂,张亚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477号原告南安市华盛彩印包装厂,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葵山村工业区,注册号:350583600097622。负责人:陈省民,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苏朝生、汪小燕,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明,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小强、陈珊珊,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南安市华盛彩印包装厂诉与被告张亚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安市华盛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