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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正安县国土资源局与赵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国土资源局,赵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860号原告:正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法定代表人:罗信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告:赵芬,女,汉族,1974年02月27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正安县国土资源局与赵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国土资源局以与被告赵芬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正安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员  袁定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春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