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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永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科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68号罪犯刘永科,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601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永科本次于2017年4月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永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永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永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科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