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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诗召与彭海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诗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陈诗召,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彭海军,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申请执行人陈诗召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在调解协议时间内未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周素芬审 判 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文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