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明明与贾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明,贾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406号原告:周明明,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23日,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委托代理人:贺力广,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永涛,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4日,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闽南,生于1962年12月2日,系丹凤县地方税务局风险管理所评估师。原告周明明与被告贾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周明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周明明负担。审判员 周建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