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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范世健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世健,中投成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帕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世健,男,汉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中投成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一区4号楼3A23。法定代表人王庆贺。被执行人烟台帕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57号2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牟国兵。范世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342号裁决申请执行中投成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帕劳商贸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9012.18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中投成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帕劳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范世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投成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帕劳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世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目前,申请执行人范世健尚有59012.18元及违约金等未受偿,被执行人中投成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帕劳商贸有限公司应及时履行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范世健如发现被执行人中投成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帕劳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34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