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成芳与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芳,于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019号原告:张成芳,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于晓明,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25元,由原告张成芳负担。审判员 孙增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逄淑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