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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罗华英与薛香兰、廖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英,薛香兰,廖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2180号原告:罗华英,女,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薛香兰,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廖海香,女,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罗华英与被告薛香兰、廖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罗华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华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罗华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瑜青审 判 员  刘炎军审 判 员  李东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