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2民初4147号原告: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青龙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2263707B。法定代表人:郭绍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彬,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泸州轻工园区荆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海林。原告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需公告向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绍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50324.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1421.25元(从2014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止),以上共计171745.8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被告向原告订购一批纸质包装箱,双方对数量、品名、规格、单价等进行约定。同年11月,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2014年7月7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150324.6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均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原告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供应纸质包装箱。2014年7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50324.6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胡海林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双方结算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双方买卖纸质包装箱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按约定向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交付了货物,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原告主张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1421.2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50324.6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1421.2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50324.60元,并支付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1421.25元,共计171745.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4元,由被告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利君审判员 张正君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