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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建华与罗山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华,罗山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655号原告:郭建华,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告:罗山虎,男,199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郭建华诉被告罗山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华撤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建华负担。审判员  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