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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80刘成千与王加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千,王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千,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王加成,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刘成千申请执行王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王加成名下无房屋、车辆和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王加成工资收入但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刘成千认可法院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