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久帮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宝兴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34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久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安559号一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78016496E。法定代表人:谢传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宝兴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二路22号7楼16室,组织机构代码:06588908-2。法定代表人:李建造,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新市中路28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58318-3。法定代表人:周云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国亮,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珍,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久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宝兴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永安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852号、三明中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闽04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久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厦门宝兴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亮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32017.49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案件受理费22009元、执行费21515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助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业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