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褚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褚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民初1077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褚某1,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朱某诉被告褚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褚某1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请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褚某2。原、被告没什么矛盾,但也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挣钱也不交家里,没有共同财产。与被告协商,被告不同意离婚。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褚某1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褚某2。双方婚后曾因家庭琐事而产生一些纠纷。原告于2017年6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请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并经质证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长期的共��生活中,积累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有时因家庭琐事而产生一些矛盾,那也是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互谅互让,矛盾是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夫妻关系能够和好如初。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褚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燕峰二〇���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