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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孔录、张吉利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孔录,张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李孔录,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吉利,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理工大后勤处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孔录与被执行人张吉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吉利有房产一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吉利名下所有的位于张店区泉山小区45号楼2单元6层西户(产权证号02-10637**)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