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孔录、张吉利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孔录,张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李孔录,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吉利,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理工大后勤处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孔录与被执行人张吉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吉利有房产一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吉利名下所有的位于张店区泉山小区45号楼2单元6层西户(产权证号02-10637**)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