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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梅松、田洪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71号申请执行人王梅松,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田洪国,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胶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07)胶执字第2303号,执行标的15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依法于2007年11月8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梅松到庭表示已收到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全部案款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06)胶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