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鸿御(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聚、罗天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鸿御(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刘光聚,罗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鸿御(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2号100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许少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光聚,男,汉族,1972年10月06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罗天莲,女,汉族,1973年03月2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2015)狮执字第4020号委托执行函,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鸿御(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聚、罗天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拍卖被执行人刘光聚名下址于贵阳市高新区野鸭乡金鸭村唐家庄天然居花园A3幢1单元6层2号房产过程中,因石狮市人民法院没有提供该房产相应的房产证号,权属归属不清楚,故我院无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不能评估拍卖原因函告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二、终结本院(2017)黔0115执10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沛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