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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5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熊伟强与倪爱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强,倪爱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605号之二原告:熊伟强,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明,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爱银,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伟强诉被告倪爱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伟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伟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8元,保全费1915元,共计4733元,由原告熊伟强承担。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海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