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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乘礼与宋生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乘礼,宋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817号原告:赵乘礼,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宋生云,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原告赵乘礼与被告宋生云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乘礼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乘礼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