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乘礼与宋生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乘礼,宋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817号原告:赵乘礼,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宋生云,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原告赵乘礼与被告宋生云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乘礼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乘礼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