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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阙仕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仕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159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阙仕康,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抓获,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仕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阙仕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阙仕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阙仕康在其位于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先富路第朗幼儿园旁的自建房三楼家中,用事先准备好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利用互联网以低价购买“下家”通过诈骗手段得来的游戏点券,再以游戏点券实际价值8.4-9.6折的价格转卖给“上家”,从中赚取3-5%的佣金。同时为了帮助“下家”诈骗,被告人阙仕康还以每条2-8元不等的价钱从“号商”处购买含有买家姓名、电话、商品名称、收货地址等内容的淘宝用户、快递订单等信息资料293条兜售给“下家”客户,并按总价的5%抽取佣金,获利200余元。二、被告人阙仕康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7年春节以来,被告人阙仕康使用微信建立多个微信群(群名称以“风云”开头命名)组织他人玩抢红包赌博。被告人阙仕康使用设定的抢红包玩“雷”赔付的规则与群内成员进行抢红包赌博,其建立的微信群“风云20-×××××-6包禁抢”成员有72个,其中11个为其本人用于群内红包赌博的微信,剩余61名群成员为参与抢红包赌博的散家。群内制定玩“雷”赌博规则:由群员发放20-50元不等金额的随机红包5个或6个,并约定一个或三个数字为“雷”,按照抢到相应红包金额尾数中“雷”的个数最终以发放红包金额1.5-20倍的比例赔付。在微信群被查封后,被告人阙仕康又多次重新建立以“风云20-×××××-6包禁抢”或“风云20-×××××-6包纯属娱乐”等命名的微信群,把原来的群员重新拉进新群赌博,并规定群员中每拉进一名新成员参与其中即给付28.88元。截至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阙仕康收获赌资25000元,赔付24000元,获利1000元。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阙仕康在家中实施犯罪活动时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阙仕康处扣押金融@家工银电子解码器一个、中国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四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二张、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某借记卡五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五张、中国建设银行古田龙卡二张、无线路由器及无线终端3个、宽带猫一部、多USB充电器一台、电信4G卡二张、64KUSIM卡二张、iphone手机一部、iphone5C手机九部、iphone6手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Nokia手机二部、记账本四本、账单五张(除记账本、账单,其余均未随案移送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阙仕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阙仕康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余某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及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文件截图照片,公民信息资料电子(纸质)数据及现场照片,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电子证据情况说明,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侦大队城区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个人信息统计表、案件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记账本,账单,被告人阙仕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阙仕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另被告人阙仕康还以营利为目的,以在网络上组建多个“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发红包赌博,其行为又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阙仕康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阙仕康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其开设赌场罪可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所犯二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阙仕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二、继续向被告人阙仕康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金融@家工银电子解码器一个、中国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四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二张、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借记卡五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五张、中国建设银行古田龙卡二张、无线路由器及无线终端3个、宽带猫一部、多USB充电器一台、电信4G卡二张、64KUSIM卡二张、iphone手机一部、iphone5C手机九部、iphone6手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Nokia手机二部,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未移送本院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扣押的记账本四本、账单五张,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秀人民陪审员  刘昌镇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冬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XX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二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