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文海斌与王文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海斌,王文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055号原告文海斌,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吴祖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王文凯,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委托代理人贺伟春,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文海斌与被告王文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英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海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文凯偿还原告文海斌投资款50000元,并应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文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原告与被告及文小云等合伙在常德市安乡县下渔口镇承包当地国土部门发包的国土项目(含护坡、疏通沟港等),原告投资四十万元,由被告经营、管理项目。至2015年5月份左右,该项目完工。后所有合伙人对项目进行结算,除去亏损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投资款外,被告仍欠原告50000元投资款,后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出具欠条,欠原告50000元,并承诺二个月还清。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文凯于2017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文海斌25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文海斌表示同意;如被告王文凯未按期支付,原告文海斌要求被告王文凯按照起诉标的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被告王文凯表示同意;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文海斌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孙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