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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勤章与陆迪付、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章,陆迪付,张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269号原告:王勤章。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运仁,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迪付。被告:张瑜。原告王勤章诉被告陆迪付、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勤章的委托代理人潘大木、肖运仁,被告陆迪付、张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勤章诉称:我与陆迪付系庒邻关系,陆迪付与张瑜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4日,陆迪付与张瑜以购买收割机和配件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25分,借期一年,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注明借款一年的本息为11500元。2017年1月1日,陆迪付与张瑜再次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一分,定期一年。借款到期后,陆迪付与张瑜未能偿还。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俩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为此,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陆迪付与张瑜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1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4月24日起按月息1.25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陆迪付辩称:借款属实,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被告张瑜辩称:借款属实,但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陆迪付与张瑜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5月5日双方经本院判决离婚。2016年4月24日,陆迪付与张瑜向王勤章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的利息为15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勤章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11500),定期一年。陆迪付与张瑜均在借条上签字。2017年1月1日,陆迪付与张瑜再次向王勤章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利率1%,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勤章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利息一分,定期一年。陆迪付与张瑜均在借条上签字。两笔借款到期后,陆迪付与张瑜未能偿还,为此,王勤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陆迪付与张瑜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1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4月24日起按月息1.25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上述事实,有王勤章提供的两张借条、(2017)皖118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勤章当庭提供的两张借条足以证明陆迪付与张瑜向王勤章借款的事实。故对王勤章要求陆迪付与张瑜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4月24日借条上约定一年的利息为1500元即月利率1.25%,2017年1月1日借条上明确约定月利率1%,故对王勤章要求2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及1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迪付、张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勤章借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1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陆迪付、张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燕学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