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董胜军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黄某3、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胜军,张某,黄某1,黄某3,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胜军,男,1980年2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系被害人黄某2的女儿),女,201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黄某1的母亲),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3(系被害人黄某2的父亲),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系被害人黄某2的母亲),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负责人张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胜军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黄某3、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辽1202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董胜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黄某3、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三、被告人董胜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黄某3、赵某物质损失共计477887.20元【(人民币802696元-110000元)×70%-700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黄某3、赵某物质损失共计207808.80元【(人民币802696元-110000元)×30%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黄某3、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三、四项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原审被告人董胜军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胜军及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胜军、张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胜军、张某撤回上诉。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1202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全 新审判员 张栋松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宇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