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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淑燕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燕,北京渔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渔海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高淑燕,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渔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8593室。法定代表人宋泽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渔海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宋泽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泽鹏,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淑燕与被执行人北京渔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渔海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泽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渔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渔海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泽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淑燕借款十五万元及利息,支付原告高淑燕律师费一万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七十二元,由被告北京渔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渔海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泽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淑燕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渔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渔海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泽鹏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宋泽鹏银行存款四万四千三百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渔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渔海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泽鹏名下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高淑燕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渔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渔海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泽鹏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高淑燕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渔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渔海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泽鹏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渔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渔海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泽鹏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纪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