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狄某1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1,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390号原告狄某1,男,1972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何芳杰,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狄某1、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狄某1与被告高某于1994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取名取名狄梦强,现已成年,于2007年6月24日生一女取名狄佳琪。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良好为由,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己方主张。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狄某1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狄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