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0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文英与冯力冰、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英,冯力冰,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10340号原告:朱文英,女,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牧丹,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力冰,女,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邓州市。被告: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2层1205号法定代表人:郭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林,系该公司员工。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朱文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房屋价值143万元;2.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纠纷,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冯力冰辩称:同意调解。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朱文英(卖方)与被告冯力冰(买方)、被告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均同意继续履行三方于2016年6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5878)。二、原告朱文英、被告冯力冰及被告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应积极配合,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不动产证及贷款抵押手续。冯力冰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及时办理120万元的贷款抵押及放款手续。如因冯力冰原因造成贷款未果或者贷款银行未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放款于朱文英账户,逾期在60日之内的,冯力冰应当按日向朱文英支付逾期应付欠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冯力冰还应按总房款百分之十支付给朱文英违约金;冯力冰应无条件配合朱文英办理作废合同等相关事宜。三、由于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动产证未出,导致后续事宜无法办理的,双方另行协商。四、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8835元,由原告朱文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既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