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洪全、秦立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洪全,秦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财保125号申请人:赵洪全,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申请人:秦立新,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申请人赵洪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秦立新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人赵洪全提供案外人张婷所有的“本田”牌鲁Q×××××号越野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毁损该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秦立新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赵洪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