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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海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650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对天津宝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海胜返还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2465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6民初24650号民事调解书中“离婚纠纷”补正为“返还纠纷”。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