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4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640号原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68号。法定代表人潘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格均,男,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职员。被告济南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253号(A座)第2层第201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元超。被告济南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住所地上高县敖阳街道何家垴村。负责人韩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济南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527元,减半收取15263.5元,由原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加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