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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时权与周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时权,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9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时权,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周梅,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时权与被执行人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时权的借款40000元及其利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周梅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仁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