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时权与周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时权,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9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时权,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周梅,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时权与被执行人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时权的借款40000元及其利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周梅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仁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