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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增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增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638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增强,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6年10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增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增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袁增强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滑县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兰州拉面饭馆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豫E×××××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袁增强涉嫌酒后驾车,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从袁增强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增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袁增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贾某、魏某、陶某的证言,车辆照片、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被告人袁增强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检验报告单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增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袁增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案发后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具有酌定从重的处罚情节。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增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郭选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