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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志军、李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志军,李小敏,施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志军,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敏,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审被告:施敏君,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上诉人金志军与被上诉人李小敏、原审被告施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7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志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志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志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金志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