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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永富、林小莲等与XX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富,林小莲,XX生,黄幸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365号原告:王永富,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原告:林小莲,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XX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幸福,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定雄,男,汉族,与黄幸福系同事关系,系泉州康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推荐的诉讼代理人。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富、林小莲与被告XX生、黄幸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永富、林小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永富、林小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富、林小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6元,由王永富、林小莲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