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永富、林小莲等与XX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富,林小莲,XX生,黄幸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365号原告:王永富,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原告:林小莲,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XX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幸福,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定雄,男,汉族,与黄幸福系同事关系,系泉州康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推荐的诉讼代理人。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富、林小莲与被告XX生、黄幸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永富、林小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永富、林小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富、林小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6元,由王永富、林小莲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