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永红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永红,詹建刚,詹秋生,杭州美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824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凤翔苑31幢,组织机构代码:69361526-9。法定代表人:徐增宏。被执行人:汪永红,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被执行人:詹建刚,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詹秋生,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杭州美汇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58630-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4幢5层。法定代表人:詹秋生。本院在执行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永红、詹建刚、詹秋生、杭州美汇食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3日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汪永红、詹建刚、詹秋生、杭州美汇食品有限公司从2017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每年还款壹佰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24执955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余立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