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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恒远焊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恒远焊材有限公司,葛庆深,王燕霞,德州恒川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同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36号申请人: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荣,董事长。被申请人:德州恒远焊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庆深,董事长。被申请人:葛庆深,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德城区。被申请人:王燕霞,女,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恒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怀忠,董事长。被申请人:德州同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怀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恒远焊材有限公司、葛庆深、王燕霞、德州恒川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同盟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26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