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臧永庆申请执行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永庆,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694号申请执行人臧永庆,男,汉族,1939年3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杰,董事长。臧永庆诉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四终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协助原告臧永庆办理位于郑州宏达国际车业广场一区二层D1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臧永庆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以总房款160816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2006年12月31日计算至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臧永庆之日止);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宏达国际车业广场一区二层D12号房屋(郑花路86号-1号1号楼2层73号)办理至臧永庆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