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瑞萍与闫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萍,闫翔,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瑞萍,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闫翔,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李玉,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闫翔之妻。本院在执行刘瑞萍与闫翔、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闫翔、李玉未按(2017)鄂068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将被执行人闫翔、李玉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