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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程新春与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春,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先,王金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527号原告程新春,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庄娥,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玉先,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玉先,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先,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春诉被告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先、王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新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程新春负担。审 判 长  柏小凤人民陪审员  臧其美人民陪审员  丁 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