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1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增安、杨书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安,杨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72号申请人:王增安,男,汉族,1959年11月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杨书华(曾用名杨华),女,汉族,1967年5月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王增安与杨书华(杨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书华(杨华)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