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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康让与董让、董春玲、董焕玲、董亚玲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康让,董让,董春玲,董焕玲,董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董康让(曾用名董荣让),男,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董让(曾用名董稳让),男,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董春玲,女,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董焕玲,女,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董亚玲,女,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董康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让、董春玲、董焕玲、董亚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