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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明东与付明东、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东,付明东,刘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662号原告:吴明东,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付明东,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刘秀梅,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告吴明东与被告付明东、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吴明东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齐士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