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哈文汉和刘永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文汉,刘永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853号原告哈文汉,男,汉族,1940年4月1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贡井乡古坝村农民,住该村阳洼合子社44号。被告刘永来,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清水驿乡建营村农民,住该村286号。原告哈文汉与被告刘永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哈文汉以被告刘永来已向其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文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哈文汉负担。审判员 周月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