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行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桂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桂权,男,汉族,1944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梁剑华,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颖仪,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桂权因与肇庆市端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3行初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在1993年1月7日填发的,上诉人李桂权在2017年3月20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从核发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0年,应不予立案。上诉人李桂权请求确认对端州区高第里原门牌××的正间(现高第里16号)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处理得当。上诉人李桂权认为其起诉未超起诉期限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结果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国 良审判员 潘 启 智审判员 ��高永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丹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