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瑞与程新春、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新春,王瑞,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殷召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新春,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娥,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瑞,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玉先,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殷召强,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程新春因与被申请人王瑞、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殷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程新春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程新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新春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滕晓春审判员 高曼莉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