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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伟与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光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光敏,单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剅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光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光敏,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单利霞,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住仙桃市。张伟与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光敏、单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光敏、单利霞共同返还原告张伟借款716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44000元从2015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法院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272000元从2015年4月15日按年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光敏、单利霞一直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高光敏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控制,不宜处置。因申请执行人张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光敏、单利霞的财产线索,而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光敏、单利霞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四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