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李水娥、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健康,李水娥,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含光门里红光街33号。被执行人王健康,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水娥,女,汉族。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李水娥、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陕0104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自觉履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