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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亮兴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亮兴,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264号原告:付亮兴,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王鹏,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亮兴与被告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希望私下解决,原告付亮兴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亮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亮兴承担。审判员  卢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