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亮兴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亮兴,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264号原告:付亮兴,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王鹏,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亮兴与被告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希望私下解决,原告付亮兴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亮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亮兴承担。审判员 卢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