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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健与浦金东、黄玮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浦金东,黄玮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高健。被执行人浦金东。被执行人黄玮玮。申请执行人高健与被执行人浦金东、黄玮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177940.13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浦金东、黄玮玮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浦金东、黄玮玮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其名下财产已在被另案查封。双方当事人表示正在协商处理此事,对查封的财产暂不予以处置,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双方协商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